土壤評價、地下水以及土壤治理政策答疑解惑來源:武漢中地大環境地質研究院 發布日期:2020-07-08 瀏覽量:
土壤導則是否適用于規劃環評?
答復:不適用,規劃環評可根據產業集聚區及規劃的特點,選取同類企業需要控制的污染物類型、排放類型及土壤敏感程度進行布點。
棄土以及填土的建設項目,應該如何進行土壤評價?
答復:涉及取土的建設項目,所取土壤應滿足占地范圍對應的土壤環境相關標準要求,并說明其來源;棄土應按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置,確保不產生二次污染。
哪些項目要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現狀調查?
答復:a.部3號令規定的重點單位;b.HJ964附錄A中明確的行業;c.自身是敏感目標,且可能存在已被污染的;d.其他情況都可以不測。
哪些情況要全測GB36600的45項指標?
答復:a.至少有一個表層背景樣需要全測;b.改擴建項目中最可能被污染的地方需要有柱狀樣全測,至于多少個點,根據項目情況來定。至少選擇一個污染最重的柱狀樣。
部3號令要求土壤和地下水現狀調查、報送與信息公開?
答復:一般而言,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包含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內容,通過國家環評信息報送平臺提交的環評文件,即完成了3號令要求的報送和公開任務,無需再增加重復工作量。2019年7月1日前,若未執行HJ964,可將調查內容作為環評文件附件。
土壤環境現狀監測點位能否減少?
答復:導則要求的點位已經最低底限,點數不可能再簡化。
土壤監測中理化性質調查表需要每個點位都監測嗎?
答復:充分搜集歷史資料,可監測一個點位給出,也可監測多個點位給出范圍值。
土壤導則中“7.4.3監測點數要求”“表6”里面提到的“柱狀樣點”怎么理解?1個柱狀樣點是否包含了分別從0-0.5m、0.5-1.5m、1.5-3m處及3m以下取的樣本?
答復:單個柱狀樣點是否包含0-0.5m、0.5-1.5m、1.5-3m及3m以下的樣本,由建設項目可能影響的垂向深度確定。
土壤監測中柱狀樣的取樣深度如何確定?
答復:導則原文:根據基礎埋深、土體構型適當調整。實際操作中根據地質剖面,分析黏土層的厚度及防滲性能(滲透系數和黏土層厚度),判斷其防滲性能,確定孔深。
土壤監測中沒有質量標準的因子如何處理?
答復:監測,保留本底值即可。
土壤監測中沒有監測方法的因子如何處理?
答復:列出因子,備注待相關監測標準實施后,補充監
測。
目前為什么土壤導則注重監測?
答復:目前階段屬于盡職調查階段,后期數據庫建立好以后可以根據周圍情況選擇監測點位。
現狀監測采樣過程中,達到一定深度都是礫石,無土可取怎么辦?
答復:根據表6中表注b,“柱狀樣通常在0~0.5 m、0.5~1.5m、1.5~3 m分別取樣,3m以下每3 m取1個樣,可根據基礎埋深、土體構型適當調整”,若都是礫石情況可不取土樣。
建設項目內部涵蓋居民區的建設項目該如何判定敏感程度?
答復:原則上視為企業建設用地,不作為建設項目評價定級的敏感程度判定指標,但是可考慮其作為敏感目標來設置監測點位。
改擴建項目如果土壤監測超標,如何控制?
答復:改、擴建項目應針對現有工程引起的土壤環境影響問題,提出“以新帶老”措施,有效減輕影響程度或控制影響范圍,防止土壤環境影響加劇。 生態影響型建設項目各不同階段,出現或加重土壤鹽化、酸化、堿化等問題,但采取防控措施后,可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;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各不同階段,土壤環境敏感目標處或占地范圍內有個別點位、層位或評價因子出現超標,但采取必要措施后,可滿足GB 15618、GB 36600 或其他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管理規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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